政治庇护(政治庇护移民美国)
政治庇护的庇护对象
庇护的对象主要是政治避难者。庇护与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相联系,但庇护的对象超出通常意义的政治犯,而且庇护不仅是不引渡,还包括不予亏祥驱逐和准其在境内安居。
政治庇护国家立法的示例
庇护的法律根据主要是国内立法,许多国家的宪法中订有庇护条款。
法国1793年宪法首次规定,法国对为了争取自由从本国流亡到法国的外国人给予庇护,同时宣布对专制者不给予庇护。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由于拥护正义事业、参加和平运动、进行科学工作而受到迫害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1975年和1978年宪法也有同样的规定。1982年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政治庇护对象限定的演变过程
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皇威廉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例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规定,对于真正由于非政治性的罪行或由于违背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的行为而被起诉的人,不得予以庇护。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规定,灭种罪不得视为政治性犯罪,而是属于可引渡的罪行。
1967年《领土庇护宣言》中说,犯有破坏和平罪、战争罪或危害人类罪的人,不得请求及享受庇护。
联合国大会1973年通过的《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规定,就引渡而言,种族隔离罪不应视键败为政治犯罪,亦即不得享受庇护。享受庇护的外国人的地位,原则上与一般外国侨民相同。给予庇护的国家对庇护者的活动销亮搏,有义务加以必要的限制,使他不得在其境内从事危害他国安全及其他违反联合国宗旨与原则的活动。
啥叫政治庇护
政治庇护,就是给予「因政治原因而畏惧回国的人士,在美国得到庇护,取得永久居民身份」。其「政治原因」可以是政治观点、政治活动、宗教信仰、特殊政府政策(计划生育)等原因。政治庇护申请人必须已经在美国境内,而申请的最重要问题就是「畏惧回国」。粗雀申请人耐凳亩要说明自己「畏惧回国」,主要可以有2种不同的途径:1.申请人过去曾经在中国大陆因上述某项原因遭受过严重的迫害。由于本人的观点,信仰没有改变,抵达美国之后继续自由表达自己的观点,信仰,从事相关活动,因此可以充分说明回国会继续遭到严重的迫害,因而可以证明自己「畏惧回国」。以国内曾经遭受严重的迫害为主要申请理由者,必须在抵达美国之后1年之内提出申请,超过期限移民局不受理。 2.申请人不曾在中国大陆遭受过严重的迫害。但是,由于申请人在美国之后,因为在没有危险的条件下参与了某些政治活动,表达了某些政治观点,而从事类似活动,表达类似观点的人士,从海外返回中国却遭到了严重的政治迫害,那么申请人就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畏惧回国」了。以这个理由为主要内容提出政治庇护,不需要受到来美一年之内必须提出的限制。因此,要知道自己能不能通过政治庇护取得绿卡,首先看能不能从法律意义上证明自己「畏惧回国」。剩下的问题是,怎么来证明自己「畏惧回国」。对于篡改自己经历,编造故事,伪造文书,联邦法律明确规定犯法,并要治罪。然而,如果申请人今天确实做了某件事,确实参与了某些活动,而在明天作为提出申请的理由,从法律意义上讲,这就是真实的证据。不管所做的事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只要能够充分推理证明对于回国会产生「恐惧」,则符合昌森政治庇护的要件。由于政治庇护是提供「保护」,不是对已经遭到迫害者提供「营救」,因此证明自己资格的重点在于说明有充分理由「恐惧回国」,而不是证明自己已经有了危险。就算一搬意义上讲申请人的活动是秘密的,但是由于无法证明其秘密程度肯定达到了不会让中国政府了解,因此也就无法否定「恐惧回国」。关键是参与的活动能充分说明回国确实会有「恐惧」。自1998年开始,中国政府大规模严厉镇压异议分子,有案可查,媒体及各国政府都有相关的报导和评论。对于在国内就参与异议活动者来说,当然使得申请政治庇护的环境条件非常充分。对于没有在国内参与过类似活动,或者曾经参与但无从证明自己的人士来说,由于中国政府重判由海外回国的****,如中国民主正义党由俄罗斯回国的陈增祥(7年徒刑),中国民主正义党由美国回去的张林、魏泉宝(3年劳改)和从西班牙回国的****王策(4年徒刑),使得在海外参与类似组织和积极活动者,可以通过这些案例,充分明确地说明自己的「恐惧回国」心理状态。在新的形势之下,申请人所参与的活动,同上述人士所属的组织,活动情况越「类似」,越「接近」,就越容易通过政治庇护的申请。
政治庇护的后果
法律分析:凯肢政治庇护会影响家人,家人会受到监视居住、通信监听,从政、从商等方面也会受到限制。
理由:政治庇护指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所属国的通缉没好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以保护,并拒绝其所属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中华人民共盯察世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国际法中的“政治庇护”是什么意思啊
政治庇护是指:
国家对因政治原因受到其本国的通缉或追诉,而请求政治避难的外国人,允许其入境、居留并予咐首以保护,并拒绝其本国政府引渡要求的行为。
政治庇护是国际法规定的一种权利,1967
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领土庇护宣言》认为,对个人予以庇护是国家“行使**”“庇护之给予有无理由,应由给予庇护之国酌定之”。即政府可以酌情决定是否给予其政治庇护资格。
这样一来就很明确了。一国对他国的公民进行政治庇护自然有它的利益。过去,一国给什么人以庇护,完全由该国自己决定。第一次世团简饥界大战后,德皇威廉塌返二世逃往荷兰,荷兰曾拒绝协约国提出的引渡要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一些国际文件中,明确将某类人排除在可以享受庇护的范围以外。政治庇护必须是出于政治原因,但不包括一般刑事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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